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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方垫付有法律依据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5-05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提升,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在增加。可以说,大多数开车的人,都会经历交通事故。如此高发的事故率引发的问题也层出不穷。今天,小编就“交通事故责任方垫付有法律依据吗”、“垫付多了又该如何追偿”这两个问题为大家进行分析解答。

  首先,交通事故责任方垫付有法律依据吗?

  法律未规定肇事方有先行垫付的义务。交警不会确定赔偿金额,不会强迫肇事方垫付,只能组织双方调解,调解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如果调解不成由法院判决。我国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只有法院和仲裁机构的调解书。所以在判决之前任何的支付都要肇事方自己愿意,谁都不能强迫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需要救治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以费用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已参加交强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垫付;未参加交强险的或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事故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用。法律中没有硬性规定要求交通事故责任方垫付,但是一般情况下,出于人道主义考量,肇事者还是会先行垫付抢救费用、医药费用的,没有人会看着伤者血流不止、无法医治的。

  接着,如果垫付多了,又该如何追偿?

  垫付之后,由于种种原因,侵权人和被侵权人常常会因为利益得失而发生一些纠纷,比如责任方垫付多了难以追偿。若是实在私下协商不成,我们建议当事人采用诉讼的方法来进一步维权。在解决交通事故受害人提起赔偿的案件中,对于肇事者或所有人或被保险人(肇事者与所有人、被保险人有时并不是同一人)为受害人垫付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法院通常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讼累采取一并处理的做法,即是同时对垫付的费用作出处理。但各地法院在操作上稍有不同,有的区分受害人支付的费用和垫付者垫付的费用,对垫付的费用部分判决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给垫付者;有的把垫付的费用一并作为受害者的损失,对垫付的费用部分判决受害人获得保险公司赔偿后由受害人退回给垫付者,或者判决垫付者垫付的费用在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款项中优先受偿。

  一并处理肇事者或所有人或被保险人垫付的费用可以鼓励本人或他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积极垫付医疗费等费用,可以使受害人得到及时的救治,缓解受害人同肇事者之间的矛盾。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被送往医院后,医院往往要求预交医疗费用,此时保险公司尚未介入,即使保险公司介入后也只是垫付医疗费10000元,而医疗费往往是巨额的,如果受害者家庭困难,就需要肇事者、所有人或被保险人垫付医疗费用,使受害人得到及时的救治。如果肇事者、被保险人垫付了医疗费等费用后,还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付,或者经过重重困难才得以赔付,那以后肇事者或所有人或被保险人在垫付医疗费前就会有顾虑,不积极垫付医疗费,这样就会使受害人因没有预交医疗费得不到及时的救治,导致受害人同肇事者之间的矛盾激化,影响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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