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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骗取贷款罪要注意的两个问题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6-05

  骗取贷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增的罪名,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下文为您介绍认定骗取贷款罪要注意的两个问题。

  骗取贷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增的罪名,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该罪是对贷款诈骗罪难以证明“非法占有”目的之缺陷的补救性立法。通过对该罪的立法,可以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对于可能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缺乏充分、确凿的证据予以证明的贷款诈骗行为,转而以骗取贷款罪论处;第二,对于有证据证明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但给银行造成了重大损失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从而给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骗贷行为,以骗取贷款罪论处。认定骗取贷款罪,有两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关于“欺骗手段”的认定

  该罪的“欺骗手段”,是指足以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手段。如果仅仅是手段有瑕疵,但不足以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就不构成该罪的“欺骗手段”。

  足以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欺骗手段,比较常见的是虚构投资项目、虚构担保单位、虚设抵押物、虚构贷款用途。就笔者对广州地区骗取贷款案件司法实践的观察,以虚构贷款用途作为欺骗手段的案件较为常见。

  二、关于“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

  (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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